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 2025-11-27 | 📂 法制新闻

来源:新华网、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第36号令),该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信用修复管理实践中,长期存在分类标准不一致、部门职责不清晰、修复渠道不通畅等问题,各类信用主体对高效便捷重塑信用的诉求与日俱增。《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从明确分类标准、优化办理流程、加强协同联动三方面入手,推动建立以"信用中国"网站为统一总窗口的协同机制。

失信信息分类标准: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部分轻微失信信息公示导致"过罚不当"等问题,《办法》明确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类型,原则上不再公示轻微失信信息,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

针对信用修复渠道不统一、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办法》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并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期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针对修复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同步等问题,《办法》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与相关部门、地方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确保全国修复结果统一。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便捷的修复渠道,有助于激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自身信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