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了几类新类型纠纷的处理规则:一是规定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和程序;二是对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作出了细化规定;三是对债务人财产的追收、撤销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对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衔接作出了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将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加明确的裁判依据,有助于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资源配置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