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
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共21条,聚焦转包分包用工、混同用工、竞业限制及约定不缴纳社保等高发争议,对企业用工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结合《解释二》及相关司法实践,梳理关键条款并进行解读,为企业识别风险、完善管理提供参考。
一、转包、分包、挂靠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
《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对转包、分包及挂靠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将责任主体从特定行业(如建筑施工、矿山企业)扩展至所有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单位。
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刘某。刘某招用的工人张某在工地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尽管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被判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解释二》并未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作出明确定义。实践中,通常依据两方面标准认定:一是依法应取得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应资质;二是依法应进行登记备案但未登记备案。
二、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
针对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混同用工、劳动关系界限不明的问题,《解释二》第三条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时,劳动关系认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
《解释二》第十三条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作出了重大突破性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
同时,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四、社会保险费约定的效力
《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五、结语
《解释二》的出台,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规则,也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企业应当及时审视现有规章制度和用工模式,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用工安排,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防范潜在的劳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