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2025年至2026年,随着《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实施,司法实践中对受案范围的把握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系统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框架
(一)应当受理的案件类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 行政处罚争议(第十二条第一项)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行政强制措施争议(第十二条第二项)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行政许可争议(第十二条第三项)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 自然资源确权争议(第十二条第四项)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征收征用补偿争议(第十二条第五项)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 行政不作为争议(第十二条第六项)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 经营自主权侵犯(第十二条第七项)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 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第十二条第八项)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 违法设定义务(第十二条第九项)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 社会保障争议(第十二条第十项)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行政协议争议(第十二条第十一项)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兜底保护(第十二条第十二项)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不予受理的事项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终局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2025-2026年司法实践新发展
(一)数字政务引发的受案范围争议
随着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数字政务引发的行政争议成为新热点。2025年,多起涉及电子送达、线上行政行为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典型案例:(2025)京01行终892号
【案情】某公司收到行政机关通过电子系统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主张未实际收到该决定书。行政机关提交了系统送达记录作为证据。
【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子送达以系统成功推送为生效要件,系统记录显示已送达的,视为当事人已知悉。但法院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电子送达系统的可追溯性,提供充分的送达凭证。
实务要点:电子送达的效力认定需审查以下要素:(1)系统记录是否完整可追溯;(2)当事人是否实际获取;(3)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2]。
(二)行政允诺的可诉性认定
行政允诺是指行政机关以公开声明或承诺的形式,向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作出的某种行为表示。2025年至2026年,行政允诺的可诉性成为司法实践的焦点问题。
典型案例:(2025)最高法行申1589号
【案情】某市、区两级政府发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给与特定企业税收返还和用地优惠。企业完成投资后,政府未兑现承诺。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允诺虽然是单方行为,但一旦相对人基于信赖作出实质性投入,该允诺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不履行允诺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实务要点:行政允诺的可诉性审查标准:(1)允诺内容是否具体明确;(2)相对人是否基于信赖作出相应行为;(3)行政机关是否有不履行的正当理由[3]。
(三)重复处理行为的可诉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终结的行政程序重复作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2025年,人民法院对重复处理行为的态度发生变化。
典型案例:(2026)鲁01行再3号
【案情】某村民对土地确权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半年后,该村民再次向原行政机关提出相同的确权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结果。
【裁判要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复处理行为如果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原则上不可诉。但如果重复处理行为改变了原行为的法律效果,则具有可诉性[4]。
(四)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规则
2025年,行政协议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行政协议的可诉性认定更加明确。
典型案例:(2025)最高法行终789号
【案情】某地政府与某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提供用地优惠。后政府以政策调整为由单方面变更协议内容。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协议具有可诉性,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5]。
三、受案范围认定的实务要点
(一)行政行为的识别标准
准确识别行政行为是确定受案范围的前提。实践中,应从以下角度审查:
- 主体要素:是否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
- 职权要素:是否基于行政职权实施
- 法律效果要素:是否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参考案例:(2025)最高法行终456号
【裁判要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应当看其是否具有行政职权的属性,是否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单纯的事实行为或内部管理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6]。
(二)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7]。
实务要点: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包括:
- 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侵害
- 权益虽非直接侵害,但具有事实上的不利影响
- 权益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三)起诉期限的计算规则
| 起诉类型 | 起诉期限 | 起算时间 |
|---|---|---|
| 直接起诉 | 6个月 |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
| 复议后起诉 | 15日 |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
| 最长保护期 | 20年(不动产)/5年(其他) |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
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可诉性
案号:(2025)沪03行终156号
【案情】某市民向某区政府申请公开征收补偿方案等信息,区政府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市民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1.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3. 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公开
4. 判决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典型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处理应当平衡个人知情权与公共利益[9]。
案例二:行政强制拆除的可诉性
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234号
【案情】某企业在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其厂房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1. 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可诉性
2.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属于程序违法
3. 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4. 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10]。
案例三:行政登记的可诉性
案号:(2026)粤01行初45号
【案情】某公司认为登记机关将其公司名称登记错误,导致其经营受损,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被拒绝后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1. 行政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判决责令登记机关更正登记信息
4. 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典型意义】:行政登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1]。
五、律师代理实务建议
(一)起诉前的准备工作
- 明确被告:确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梳理诉求:明确请求法院审查的内容
- 收集证据:准备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及违法的证据
- 审查期限:确认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二)受案范围争议的应对
当遇到受案范围争议时,可以从以下角度论证:
- 强调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
-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 论证争议事项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 区分行政行为与内部管理行为
(三)新类型案件的代理策略
针对数字政务、行政允诺等新类型案件:
- 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 充分论证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 重视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 收集支持起诉的证据材料
结语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性问题。2025年至2026年,数字政务引发的争议、行政允诺的可诉性、重复处理行为的认定等成为司法实践的新热点。准确把握受案范围的法律边界,既有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在代理行政案件时,律师应当充分关注受案范围的发展变化,结合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017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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