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2026-07-09)+《人民法院报》2026-10-27 第 2 版《以司法之力护航重大项目建设》整版刊发 + 建设工程裁判观察周报(2026-11-02)案例法理梳理
入库日期:2026-11-02
案例法理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典型案例"。此前本地库未收录(去重 grep 命中数均为 0)。四条规则均为建工代理可直接引用的裁判尺度。
一、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鉴定意见不能推翻
基本事实:2017 年,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某迁建工程管理局与当地乡、县政府启动黄河滩区迁建民生工程。经招投标,某建设公司中标并与该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为不调价合同"。工程竣工后,某建设公司于 2024 年 7 月以施工期间材料费、人工费上涨及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为由,与迁建管理局就结算依据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关于"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涉工程招标时已附施工图纸,合同明确约定不因工程量清单错误或价格波动调整价款。建设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已明知合同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情况,且招标文件已附施工图纸,其对工程量清单及价格风险具有充分的预见能力,在投标及施工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现以价格上涨等为由主张调增工程价款,缺乏合同依据。据上,法院判决案涉工程价款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结算,驳回某建设公司关于调增价款及以鉴定意见替代审计结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明确认定政府投资项目中"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审计结论已作出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当事人不得以司法鉴定意见变相推翻合同约定、突破审计结论,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市场乱象。
上位规则:《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提示
- 该条与《建工解释(二)》第九条(固定价格合同不因人工费、主要建材价格重大变化调整,除非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 533 条情势变更)配套适用。"不调价条款"本质与固定价格合同一致,均为价格风险的预先安排,但并不绝对排除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余地。
- 施工方举证重点:①招标文件是否附图纸;②投标报价构成是否列明清单;③施工过程中是否就清单漏项/材料人工涨价提出书面异议(含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④审计未出具结果的起算时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用以对照解释(二)第十三条的"一年"合理期限。
二、违法分包的高额让利实质是管理费,不予扣除
基本事实:2018 年 8 月,某住建局(发包人)与某股份公司(承包人)就市政道路项目签订 EPC 合同,约定由某股份公司负责对案涉市政道路项目以"投资人投资+工程总承包+政府分期支付"方式进行施工。后某股份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某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按约完成相应工程。经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涉项目出具审核报告,审定金额近 8 亿元。2025 年 8 月,某集团公司以某股份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股份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等,某住建局在欠付某股份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本案核心争议,一是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让利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法院明确案涉项目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分包合同约定的高额让利实质是违法分包产生的管理费,而某股份公司实际未参与施工管理,依法不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让利。同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围绕财政拨款周期、分期付款计划组织各方反复磋商。最终承包人在给付工程折价款时同意不再扣除让利,施工方同意放弃部分逾期利息,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转包合同中约定的让利,表面系结算价下浮、总价让利,实质是违法转包收益,因合同无效而丧失合法性,应予以否定评价。
上位规则:《民法典》第 157 条(禁止从不法行为获利的基本法理);《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提示(重要分界线)
- 不予支持的是资质借用费、使用费(违法行为的对价)。
- 但管理费若确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且转包方、资质出借方实际参与管理工作(质量管控、进度管理、现场签证等),实务倾向支持该费用请求。
- 因此本案的实质审查点是:转包方是否实际参与施工管理。代理时应重点收集转包方的现场管理证据(派驻人员记录、签证审核记录、监理例会签到、材料验收签认)——这些既是证明"实际参与管理"的证据,也是抗辩"让利即管理费"的证据。
三、医院外科病房楼属公益性项目,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基本事实:2020 年 8 月,某医院公开招标院区改造 EPC 总承包项目,某设计院中标,双方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签订《院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某医院将新建外科病房楼交由某设计院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等。某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对新建外科病房楼图纸进行设计,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部分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后因工程款逾期支付及各种原因,监理单位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发出工地全面停工的通知。2024 年 1 月,某设计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停窝工损失等及逾期利息,并就其承建的外科病房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某医院外科病房楼是具有公益性的公共医疗保障建设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对案涉工程外科病房楼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且承包人拒绝退场。二审审理过程中,经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某医院一次性支付某设计院工程款 5,872,143.57 元,某设计院放弃利息以及优先受偿权等诉请。调解协议达成后,施工方主动撤离现场,后续工程得以继续推进。
典型意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法律依据。案涉工程在使用性质上具有公用性、公益性和公共性,一审法院根据工程性质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依法驳回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诉请。二审法院通过释法说理,承包人不再坚持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并同意移交工程,调解结案,推动案涉民生项目破局重启。
代理提示
-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不代表绝对不能折价、拍卖——尤其是拍卖,理论上限定竞拍人资格存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空间;一审的定性是"不宜"而非"禁止",是裁量性判断而非法定排除事由,代理时应围绕工程性质、实际使用功能、折价拍卖对公共服务的影响举证,不宜直接放弃主张。
- 对医院、学校、政府工程、科研工程、安全工程、能源工程等公益性项目,建议把回款保障从优先权换成担保(银行保函、第三方增信、应收账款质押等)。
- 本案的处理路径值得学习:先以释法说理换调解结案,再解决退场,避免陷入鉴定僵局与优先受偿权诉请的对耗。
- 《民法典》第 807 条与《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仍构成优先受偿权的一般规则;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工程性质,属于对该规则适用边界的界定。
四、3 亿元争议鉴定费 260 余万元,法院暂缓鉴定、调解促复工
基本事实:2021 年 1 月,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及第三人某设计院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设案涉工程,合同价格 8.16 亿元,某置业公司按照施工进度分批次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因某置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迫使工程停工。停工期间,某建筑公司多次向某置业公司主张付款及复工事宜,某置业公司未予回复。某建筑公司于 2024 年 6 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案涉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 2.8 亿元及停工、窝工损失 1164 万元及利息等。
裁判要点:案件审理中,某建筑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按照建筑工程造价收费标准估算,本案涉及 3 亿多元的工程纠纷,鉴定费用高达 260 余万元。且案涉工程系拆迁安置工程,而鉴定周期长必然影响居民安置进度。基于此,法院暂缓启动鉴定程序,尝试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经充分沟通、明确双方争议,"背靠背"释法说理,最终以双方利益平衡为出发点、以复工为目标,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置业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以保障项目复工,某建筑公司放弃鉴定申请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工程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系认定造价、质量等事实的最后手段,而非首选,原则上不宜轻易启动,能通过证据规则、合同约定、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的,应优先使用上述方式,避免以鉴代审。法院创新"暂缓鉴定、先行调解"的解纷路径,将鉴定成本、工期延误等信息转化为调解基础,实现了"保回迁、保民生"。
代理提示
- 司法鉴定周期长、成本高,非必要一般不启动。若可从结算文件等施工过程文件中直接查清工程款数额,法院通常不会同意鉴定申请。
- 对施工方而言,鉴定会大幅拉长回款周期,应把鉴定作为备手而非首选——这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就重视过程结算与最终结算文件。
-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边界见
02案例库/合同纠纷/2026-10-08_最高法全国工商联_拖欠企业账款典型案例10件_背靠背条款无效.md:该条款并非当然有效,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设置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 战略提示:回迁安置类项目的复工是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代理此类案件时应主动评估"调解+复工"能否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把民生因素转化为谈判筹码。
关联索引
- 《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全文:
01法规库/核心法规/司法解释/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_法释2026_12号.md - 《建工解释(二)》配套六案例:
02案例库/建设工程/2026-06-29_建工解释二配套六案例.md - 背靠背条款效力:
02案例库/合同纠纷/2026-10-08_最高法全国工商联_拖欠企业账款典型案例10件_背靠背条款无效.md - 简报:
03专题研究/法律资讯/2026-11-02_今日法律资讯.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