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诊疗规范是认定医疗过错的核心标准。常见的诊疗规范包括:临床诊疗指南、疾病诊疗规范、药品使用说明、医疗器械使用说明、手术操作规程等。
来源: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知识库